宜复不受字〔2024〕13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不受字〔2024〕1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500XX号),于2024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案中,因申请人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500XX号),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当场签收。该处罚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故申请人现提请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