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3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39号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宜都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4〕第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4〕第4号)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所需信息。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的姓名职务是可以在办公场所的墙壁上对外公开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所规定的可以公开的信息,而法律职业资格信息也无需进行保密,公众有权知道复议机关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证件资质,作为复议机关也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开复议人员的资质情况,以高水准的水平履行复议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据此,被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复议机构办理复议案件时法律水平不高,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的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被申请人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机构案件承办人不是以个人名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最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并非承办人个人意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本机关人事管理信息,决定不予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并向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人员姓名、职务、是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的信息。”
二、202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4〕第4号)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的人事管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三、2024年5月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4〕第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茌公开依复〔2024〕第13号)。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4〕第4号)及邮寄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人员姓名、职务、是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该信息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而是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4〕第4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4〕第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