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33号

日期:2024-07-29 11:51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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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33号

  申请人:向某某

  被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予以书面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日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已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依法予以书面回复。

  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于2016年、2018年两次被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户,曾经申请分散购房安置方式落实易迁政策,于2019年因申请人在河北省一隧道工作中受伤,伤情并未恢复,多次诊断为马尾神经损伤,丧失劳动能力,后与鸭子口乡政府协商,要求落实城镇购房安置政策,因鸭子口乡政府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没有在县城和乡镇建设集中安置区,多次由鸭子口乡政府工作人员在龙舟坪镇及附近帮助寻找房源未果,于2020年5月24日由鸭子口乡政府在县城某路租房居住,并承诺有合适房源后再解决,随后,鸭子口乡政府便把申请人易地扶贫搬迁户口下了,申请人多次通过市民热线反映和提出申请均未落实。根据《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规定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责任机制,因此被申请人是具备行政责任主体单位,考虑到鸭子口乡政府为政府基层单位,承担着上转下达的法定责任,申请人也一并申请为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主体单位,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分别向被申请人及鸭子口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落实《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规划》中城镇购房安置政策(有照片和中国邮政票据为证),属于申请行政许可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并给出行政处理意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第十一款规定,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分别向被申请人及鸭子口乡人民政府提出同一书面申请,其内容均为申请落实城镇购房安置政策。鸭子口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4日签收邮件,并于2024年3月9日向申请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签收邮件,领导签批转鸭子口乡人民政府处理。3月5日鸭子口乡人民政府收到被申请人转办文件,于3月9日送达书面回复并告知其向县政府申请的回复内容一致,不再另行作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已经指定由鸭子口乡人民政府作出处理,且鸭子口乡人民政府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回复职责。

  二、2023年3月3日,申请人向鸭子口乡人民政府以同一理由申请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鸭子口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1 日作出《信访处理意见》,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查意见,予以维持。2023年11月14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复核意见予以维持,且复核意见书清楚说明:如对本复核意见书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信访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对县人民政府复查意见不服,向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县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发现,其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于10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起诉。2023年12月27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前,已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向市政府就信访事项申请了复核,并得到了处理结果,其诉请的理由和请求均不成立。申请人不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省高院尚在审理中。

  三、被申请人不是具体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主体。申请人系鸭子口乡静安村村民,其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应由鸭子口乡政府负责实施。以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被申请人来承担下一级政府工作职责,其理由显然不成立。

  四、鸭子口乡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事宜多次给予回复与座谈,未能达成协议,系申请人提出政策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对于申请人申请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事宜,鸭子口乡人民政府作出答复明确提出了解决方案,并非一味的不予受理不作为。

  鸭子口乡人民政府回复如下: 1.根据我县实施易地搬迁的政策依据,申请人选择分散安置的奖补标准为:人均25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标准执行,户均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该政策标准的奖补资金为8万元。申请人要求政府全资在县城周围购置100平方米的商品房或私房,远超政策标准,不符合政策规定。2.鸭子口乡人民政府在公益岗位、光伏助学、争取“某基金助残”帮扶资金、在县城租房、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多项现金或政策帮扶方面给予了申请人实际帮扶。3.提出处理意见:鸭子口乡人民政府愿意协助申请人在县城申请公租房一套用于解决住房问题,也可以在乡内调配空置易迁房用于家庭居住,或者由申请人自行落实安全房源,鸭子口乡按照现有安全住房政策为您争取落实危改补助资金。直到现在,仍由鸭子口乡人民政府出钱给予在县城租赁房屋予以居住。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所谓不履行安置职责。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重复信访申请,相关部门已经作出切实可行的答复,并且已经过市县乡人民政府信访回复、信访复查、复核,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等相关程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被申请人在可以不受理的情况下依然指定鸭子口乡人民政府严格按政策执行,并且鸭子口乡人民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书面答复,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均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县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市政府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请求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2月21日,申请人与鸭子口乡人民政府签订《鸭子口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二、2022年3月3日,申请人向鸭子口乡人民政府提交《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要求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鸭子口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关于向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复查意见不服申请复核,宜昌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关于向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为:“你要求鸭子口乡政府为你在县城及周边购置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商品房或私房来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诉求,超出了原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标准,不符合政策要求。在你本人找到合适房源、办妥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材料后,由长阳自治县按规定兑现奖补政策”。同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予以维持。

  四、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对鸭子口乡人民政府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向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五、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六、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落实申请人易地扶贫搬迁县城购房安置政策。被申请人于3月5日转鸭子口乡政府办理。

  七、2024年4月2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予以书面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县城购房安置政策的同时,也向鸭子口乡政府提出了同样的申请,鸭子口乡政府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申请人认为鸭子口乡政府未按照履职请求对其回复,向被申请人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鸭子口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协议、鸭子口乡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协议及房屋拆除照片、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关于向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关于向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判决书。

  三、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文件转批单、信访处理意见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九项、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落实申请人易地扶贫搬迁县城购房安置政策,其提起的申请事项与此前的信访请求事项基本事实及理由一致、欲实现的目的也一致。在申请人选择信访途径、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形下,其又以相同的事由提起履职申请,其实质是对原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事项作出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重复处理行为,其未为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参照上述规定,申请人提起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此外,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的具体实施,按照年度搬迁任务对建档立卡搬迁户实行销号管理。申请人与鸭子口乡人民政府签订了《鸭子口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协议》。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也按程序交由具体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职责的鸭子口乡政府办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