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3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32号
申请人:兰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1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受理,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已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12号)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别提交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合并作出答复。
其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一份至第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进行合并答复,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就是违法。
其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18至24号楼宇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政审批备案相关信息”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9号)进行了答复,告知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2024年2月19日下午,申请人到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并抄录了宜昌某小区有限公司招投标一期(1至5号楼宇业主)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政审批备案相关信息,以及招投标二期(8至17号楼宇业主)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政审批备案相关信息,但申请人始终未查询获取到18至24号楼宇业主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政审批备案相关信息,所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该信息,不属于重复申请,申请人此次是针对性申请某小区三期18至24号楼宇业主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政审批备案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法律规定,未向申请人作出正面答复,存在违法。
其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同时间分别提交的不同申请事项信息的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仅合并作出一份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12号),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存在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存在违法,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4年2月15日、2月16日、2月17日、2月19日连续六次通过线上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涉事项均为同一住宅小区,且申请时间过于密集频繁,故被申请人将各项申请合并处理,作出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12号答复,并于3月11日按申请人的要求将申请信息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给予了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同一时间段内的六份申请合并答复并无不妥,也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
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5项内容,均为某某小区原始规划和后续规划变更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告知申请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内容关于某某小区三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备案信息,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查询途径。根据记录显示,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在市城建档案馆调取了某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全部资料,资料中已包含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12号)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恰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4年2月15日、2月16日、2月17日、2月19日连续六次通过线上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为:“1.依法对(2013年6月至10月某某小区商品房八号楼九号楼、负一层、负二层,共两栋楼宇商品房以及公摊面积物业用房竣工逐一验收合格并作出行政审批交付许可)。2016年6月份,被申请人对商品房八号楼至九号楼楼宇负一楼负二楼物业管理用房改变为储藏室用途作出的行政审批,将(某某小区)储藏室的坐落(位置)、面积、图纸、设计规划相关信息和作出行政审批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公开;2.依法对(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宜昌市伍家岗区某某小区商品房十四号楼一楼、十五号楼一楼原设计规划“框架层”改变房屋用途,将某某小区商品房十四号楼一楼、十五号楼一楼框架层改变房屋用途(坐落)设计规划图纸、面积、行政审批以及适用法律依据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公开;3.依法对(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宜昌市伍家岗区某某小区商品房五号楼负一楼负二楼设计规划‘停车位’改变商业用房,将五号楼负一楼负二楼商业用房(坐落)设计规划图纸、面积、行政审批以及适用法律依据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公开;4.依法对(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宜昌市伍家岗区某某小区商品房三号楼一楼设计规划‘框架层’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将物业管理用房(坐落)设计规划图纸、面积、行政审批以及适用法律依据相关信息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5.依法对(2013年10月30日,宜昌市伍家岗区)某某小区商品房八号楼至九号楼楼宇负一楼负二楼原设计规划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工程竣工逐一验收备案作出行政审批交房行政许可,2016年7月间,未经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用房改变储藏室用途的表决文书,将被申请人对商品房八号楼至九号楼楼宇负一楼负二楼原设计规划物业管理用房改变储藏室用途作出的行政审批适用法律依据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备注:公开物业管理用房改变储藏室用途适用法律依据,‘法条含哪条哪款’);6.依法对宜昌某小区有限公司依法(2015年三期商品房18-24号楼宇业主)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承担某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含招标文件、竞标企业、竞标书、开标、投标文件、定标、公示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签署、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备注:开发商依法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审批备案保存信息)”。
二、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12号)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第1-5项信息属于改变规划用途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是本机关审批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规划部门申请相关信息。您申请公开的第6项信息,在2月4日你已向我局申请公开宜昌某小区有限公司依法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承担某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政审批备案相关信息,因某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政审批备案相关资料已全部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利用,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9号)进行了答复,告知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
三、2024年3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1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六份)。
三、借阅档案登记、宜昌某小区有限公司某某一期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档案、宜昌某小区有限公司某某B地块8-17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档案。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12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信息为宜昌某小区有限公司对某某小区2015年三期商品房18-24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档案,被申请人未经核查,径行以前次答复已告知申请人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6份信息公开申请合并作出1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12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12号)中第六项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第六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