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2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29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6日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已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宜昌市伍家岗区某乡某村村民,在本村建有合法房屋用于生活居住。2016年为实施伍家岗某项目,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听从政府号召,服从征收程序,已经依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是,至今也未收到任何补偿款项,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为项目征收主体,应该依法保障申请人在本次征收中的补偿权益。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按照有关的补偿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合理补偿,但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在收到履行职责申请书后不作为。
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征收行为合法
2020年7月10日,湖北省林业局作出鄂林审准〔2020〕657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复同意宜昌市伍家岗区202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伍家岗区某乡某村集体林地5.9956公顷,所属地类为经济林林地3.1591公顷、其他林地2.8365公顷。2020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鄂政土批(宜)〔2020〕8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区202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同意将伍家岗区XX村、XX村集体农用地12.2808公顷(含耕地0.836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43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4.2552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6.9758公顷。经卫星定位确定,申请人的房屋该在批次用地范围内。
二、被申请人履行了行政职责
(一)申请人未签订协议,无法直接发放补偿款项。被申请人收到用地批复后,与相关部门一同积极推进补偿工作。对于申请人的补偿,被申请人安排了相关工作人员积极与其洽谈,讲解征收政策。据了解,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工作进展,并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是存在一定分歧。按照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前,不能直接发放征收补偿款项。
(二)目前不需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2020年度第4批次用地范围内共有150余户面临征收,现绝大多数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仅有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剩下5户正在协商过程之中。2023年11月1日,按照被申请人征收补偿工作总体安排,申请人在某村委会参与2020年度第4批次还房的选房,村委会与申请人共同确认了还建安置房的房号。征收范围内所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需要一定时间。目前申请人的许多补偿单项已经达成共识,分歧正在一步步缩小。在没有明确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必要。若简单粗暴将会加大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本案暂无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必要性。
鉴于此,请贵机关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第4-1号)。拟征收某村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宜昌市伍家岗区202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2020年7月10日,湖北省林业局作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鄂林审准〔2020〕657号),同意宜昌市伍家岗区202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伍家岗区某乡某村集体林地5.9956公顷。
三、2020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区202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宜)〔2020〕87号),同意将伍家岗区XX村、XX村集体农用地12.2808公顷(含耕地0.836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43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4.2552公顷。申请人的案涉房屋在该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与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共同确认了还建安置房的房号。
五、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协议给付补偿款。
六、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履职申请书》。
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区202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三、某村“临江郡”选房确认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是案涉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具有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即在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就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征收方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作出《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区202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申请人案涉房屋在该批次的征收范围内,自被申请人启动征收工作以来,征收方多次与申请人进行协调沟通,双方就安置房达成了合意,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就补偿款项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故被申请人已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