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25号

日期:2024-07-24 14:4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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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25号

  申请人:柴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征地调查户数确认表”。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7年度伍家岗区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拒绝公开其中的“征地调查户数确认表”的信息,并且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对此申请人不服,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检索“宜昌市伍家岗区2017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项目中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相关材料,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方式于2024年2月2日予以送达。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告知不服答复书的法律救济途径,行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要求,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依照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申请涉及九项内容,被申请人均予以答复。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拒绝公开征地调查户数确认表的信息,且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无事实依据。

  申请人曾于2023年5月4日就复议申请事项向村委会提出过村务公开申请书,因村委会未予以公开,其于2023年6月11日向伍家乡人民政府提出行政管理申请书,请求“伍家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村委会依据宜伍府规[2013]2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款以及宜伍府规[2017]1号文件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将xx村一、二、十组被征地农户227户征地面积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面积、拆迁补偿、还房面积情况在村组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伍家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8日通知xx村委会“严格按照村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程序向当事人公开符合政务公开条例的内容”,并于2023年8月12日回复请申请人与xx村对接。村委会于2023年7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征求第三方意见。由此可见,申请人知道其所述227户被征地农户的征地信息由村委会制作留存并已向伍家乡人民政府和xx村委会提出公开公示申请,乡政府和村委会均已受理并作出回复。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主体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征地调查户数确认表”公开事项查阅相关资料及文件规定,一是2017年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上报资料中“征地调查户数确认表”并非必要要件,同时被申请人也未检索到在宜昌市伍家岗区2017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资料中制作或留存有“征地调查户数确认表”信息;二是前述xx村一、二、十组被征地农户无人愿意公开其本人被征地信息,xx村委会已按照《民法典》和《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回复伍家乡人民政府不予公开的理由;三是被申请人本着“就近、便民”原则,尽职尽责向xx村委会调取申请人本人房屋测量信息,并向申请人公开“征地调查确认表(伍家岗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测算表)”,体现了被申请人履职尽责、主动服务的担当,不存在拒绝公开信息的意图和行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在2024年2月5日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事项为拒绝公开“征地调查户数确认表”。同日,分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在xx村委会办公室见面沟通,申请人当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2024年2月28日,分局工作人员再次与申请人见面沟通交流,向申请人解释“征地调查户数确认表”并非征地报批资料必要要件,涉及被征地农户实物调查明细和补偿费套算明细表、签订补偿协议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实施,资料保存在xx村委会,其申请事项应当向乡政府或者村委会提出,并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文件依据,申请人对分局工作人员的解释予以认可并当面表示其知晓被申请人处不掌握该项资料的事实。申请人向乡政府和村委会申请公开未获得,希望通过被申请人协调或者责令村委会公开“征地调查户数确认表”。被申请人认为在办理申请人信息公开事项中,已经充分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拒绝公开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4年1月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为:“宜昌市伍家岗区2017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户数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纸质版、邮寄”。

  二、2024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被申请人公开的其中一项为“征地调查确认表(伍家岗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测算表)”,与申请人申请的“征地调查户数确认表”不一致。

  三、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征地调查户数确认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是“征地调查确认表(伍家岗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测算表)”,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符,属于事实不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