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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17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