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16号

日期:2024-07-24 14:3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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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16号

  申请人:兰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