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fj.yichang.gov.cn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16号
申请人:兰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