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15号

日期:2024-07-24 14:3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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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15号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5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宜高综执(城东)限拆字〔2024〕16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