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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9号
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被申请人: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医保待遇适用依据错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