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4号
日期:2024-07-24 14:34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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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4号
申请人:湖北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宜当环处罚〔2024〕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