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4〕6号
日期:2024-07-24 14:33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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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不受字〔2024〕6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群众来信回复函》不服,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枝江市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群众来信回复函》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