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1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15号
申请人:邰某某
申请人:邰某道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陵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15日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已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月15日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申请人称:
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依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相关规定,申请对宜市集用(98)字第020100266号、宜市集用(2007)第020100303号集体使用权证上的土地房屋,以及在2008年之前建设的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被申请人第二次作出《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使用法律依据及引用省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明显错误。被申请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与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没有关联性,该规定只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要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报批,并没有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的要求进行规定。
被申请人认为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无法办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但申请人的房屋至今没有被依法征收,申请人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仍在申请人手里,申请人认为,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完成后,才能认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因此被申请人以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为由,无法办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已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被申请人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等规定,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19年1月14日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该批次范围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农村宅基地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取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与宅基地登记有重要关联性。被申请人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无误。
2019年1月14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取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表示该批次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已全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已不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条件,所以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无法办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说法并无不当。
申请人引用《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你区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鄂政〔2014〕1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称其合法权益未受保护没有事实依据。
自取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之日起,该批次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均已灭失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人作为该批次用地范围内被征迁人,已不符合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1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同意宜昌市西陵区窑湾街道办事处后坪村集体农用地1.9602公顷(无耕地)、未利用地4.58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7.9724公顷,申请人宅基地位于征收范围内。2019年1月25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2019〕2号)。2019年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第2号)。
二、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向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2023年10月16,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申请人的申请转至被申请人处理。
三、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30号)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的前提是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您诉求所指房屋坐落土地已取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列入拆迁范围,且您父亲房屋属于D级危房,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第二十九条,D级危房不具备登记条件,故您诉求所指房屋无法确权登记。”
四、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30号),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宜昌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五、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19年1月14日已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已依法实施征地并供应‘夜明珠路与马兰路交会处一宗住宅、商服项目’、‘宜昌市西陵区窑湾街道后坪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二期)项目’及道路公园绿地等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合法有效。您及您父亲邰某道宅基地位于该批次用地范围内,土地性质已明确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故无法办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土地管理法明确村民宅基地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六、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15日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30号)、申请(2份)、邰某道房屋鉴定报告、集体使用权证
(宜市集用(98)字第020100266号)、集体使用权证(宜市集用(2007)第020100303号)
二、信访事项交办函、房地一体确权申请书、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2019〕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第2号)、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图、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及邮寄单、行政复议决定书(宜复决字〔2023〕95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文件规定,办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是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本案中,2019年1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将申请人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征收为国有,其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开展征收工作。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对其宅基地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房屋所在土地性质已转为国有,无法办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2024年1月15日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月15日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