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11号

日期:2024-07-22 09:13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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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11号

  申请人:覃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受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2日以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自2023年11月14日签收。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告知对该举报是否立案、投诉是否受理。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职权

  被申请人于2019年完成机构改革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能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故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依法接收处置了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受理其举报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3年11月17日14时40分通过XX座机致电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没有处理权限的情况。当日15时18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分派到被投诉举报人宜昌高新区某小吃店所在地的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23年11月20日9时56分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转办情况,短信回执状态为发送成功。被申请人已及时履行了法定工作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对于没有查处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可以转办并告知转办情况,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或者按照投诉举报人要求的形式予以告知,行政机关可以口头告知也可以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既通过电话进行口头告知,也通过短信进行书面告知,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在法定期限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属于投诉举报处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而非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而言,作出是否受理投诉举报、是否立案决定的行政主体应为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非被申请人,负责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也应为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法定职责而非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另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写明的被投诉举报人为:“宜昌高新区某小吃店,地址:宜昌市高新区XX路XX号”,致信对象为“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申请人知晓被投诉举报人属于应由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管辖范围内,也知晓其投诉举报应由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又据全国12315平台中办件反馈信息显示,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于2023年12月5日将处理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已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11月12日,申请人以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载明的被投诉举报人为宜昌高新区某小吃店,要求对其处理的部门为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通过美团外卖购买了一份虫草花炖乌鸡汤,其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在售卖时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不符合规定。申请人在信中要求查处并责令无害化销毁、组织调解、提供相应执法文书记录及奖励举报人等。

  二、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告知情况,同时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在12315平台登记并分派到被投诉举报人宜昌高新区某小吃店所在地的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提示“此件为来函办件,请注意查收上传附件,及时调查处理回复投诉举报人”。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向申请人的手机号XX发送短信告知转办情况,短信回执状态为发送成功。另查明,2023年12月5日,该件已办结并反馈。

  三、2024年1月12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单、购物小票、美团产品价格图片。

  三、投诉举报转办件登记表(2023年度)、中国电信语音通话记录清单凭证、12315工作平台办理流程截图、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界面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可实行由市局向市辖区派驻分局的体制,也可以实行以市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为主的体制,强化市局对县级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的管理体制,压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由此,2019年机构改革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被申请人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方面的职责为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宜昌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案由被投诉举报人所在地的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上载明系向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将其通过12315平台登记并转交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特别提示办件单位调查处理回复举报人,且被申请人将转办情况通过电话和短信两种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投诉举报的转办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