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9号

日期:2024-07-22 09:12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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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9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宜都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3〕第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

  请被申请人明确答复的相关材料是有关申请人在XX村宅基地还是承包地的相关征收文件;请被申请人提供XX村本次征收有关的土地现状调查表,并明确调查表具体在何处公示张贴以及张贴的持续时间。其中,土地现状调查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其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还涉及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等进行调查摸底结果;请被申请人提供与本次征收项目名称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如果项目名称不同,请释明原因;请被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人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的详细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请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事项正确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都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通知》。

  申请人是湖北省宜都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23年3月左右,因绿色船舶产业链项目,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XX街道办事处XX村的相关征收信息,2023年11月25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快递单号:XX)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宜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XX街道办事处XX村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存在以下问题: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案涉地块为申请人的“宅基地”,但是被申请人回复是“承包地”。

  2.本次征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相关材料并未提供,仅仅提供了被申请人认为的“对其进行公示、公告的相关材料”,且公示、公告看不清地点和公示持续时间。

  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本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征收项目应该是宜都市XX综合货运站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该提供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而非“船舶产业园”的收款依据,且收据金额总额8777029.41+8415837.98+7718744.50=24911611.89元,而非《征地补偿费预存证明》中“已足额预存到财政账户,预存金额:3087.9400万元”,并未提供足额证明。

  4.申请人申请第4项为“有关申请人宅基地及房屋的详细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房屋征收装修补偿价格表》。首先,根据内容来看,该份《房屋征收装修补偿价格表》仅仅是所谓的“测绘公司”针对申请人房屋“装修”进行的单方价格认定,即没有证据证明该“测绘公司”到申请人房屋进行实地测量过,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份测绘结果经申请人签字认可,申请人认为房屋装修补偿价值偏低,面积与实际不符,且存在缺项漏项,不能保证申请人作为被征收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房屋价格进行合法评估;其次,并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申请人送达过该份《房屋征收装修补偿价格表》,即未依法送达的《房屋征收装修补偿价格表》并未依法生效;再次,被申请人并未根据申请人申请内容提供评估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该测绘公司的“专业类别”无价格评估资质,房屋的价值依法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测绘公司无权针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进行评估;最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宅基地及房屋的详细评估报告,被申请人并未依据申请内容提供宅基地的详细评估报告,也未提供房屋的评估报告。

  5.申请人申请第5项为“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都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通知》的书面文件”,被申请人回复该文件存在,但却未提供。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宜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12月23日作出回复,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3〕第7号)及附件材料寄出,程序合法,材料齐全,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宅基地、承包地(承包人为其父郑某某,申请人为共有人)均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其承包地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资金已发放到位。申请人宅基地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履行完土地征收程序,故在回复中仅对其承包地进行了说明,未对其宅基地进行说明。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收土地范围图”等材料,被申请人已作出解释并予以提供。

  该项自用地范围在绿色智能船舶工业园范围内,征地补偿预存票据金额与《征地补偿费预存证明》一致且大于该项目征地补偿总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已提供给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描述的“并未提供足额证明”。

  被申请人按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项目分户面积统计表”,即为“征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材料”内容包含土地权属、土地类型、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等信息,因项目涉及户数众多,在公示拍照时导致公示内容模糊,如申请人需要,被申请人可向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宅基地及房屋装修补偿价值参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执行,无评估报告,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提供其房屋“房屋征收装修补偿价格表”。申请人要求的宅基地及房屋评估机构资质证明文件与被申请人提供的“乙级测绘资质”系同一家公司,且该公司有宅基地及房屋评估资质,如申请人需要,被申请人可提供该公司宅基地及房屋评估资质证明。

  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都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通知》的书面文件”不存在,因本项目征收过程中宜都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并未调整,故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代替,现予说明。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被申请人已提供。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宜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收土地范围图;2.本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3.征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相关材料及对其进行公示、公告的相关材料;4.有关申请人宅基地及房屋的详细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5.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都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通知》的书面文件;6.《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府函[2020]7号);7.本次征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7日签收上述邮件。

  二、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3〕第7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核实,您在XX村的承包地位于宜都市XX综合货运站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该项目于2023年8月29日取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都市XX综合货运站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2023〕888号)。现将您所需材料提供如下:1.经核查,您申请公开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为“宜都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含方案)”存在,“拟征地公告”实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存在、“征地公告”存在,“征收土地范围图”实为“勘测定界图”存在,以上存在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2.您申请公开的“本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证明材料,现提供“征地补偿费预存证明”;您申请公开的“专户储蓄、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现提供“XX零户统管资金用款申请书”。以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3.您申请公开的“征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相关材料及对其进行公示、公告的相关材料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4.您申请公开的“有关申请人宅基地及房屋的详细评估报告”不存在,现将“房屋征收装修补偿价格表”提供给您,您申请的“评估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存在,以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5.您申请公开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都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通知》的书面文件”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6.您申请公开的“《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府函〔2020〕7号)”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7.您申请公开“本次征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提供“《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复印件附后)。

  三、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3〕第7号),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宜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3〕第7号)、邮箱截图、宜都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宜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都征告字〔2023〕63号)、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宜都市XX综合货运站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勘测定界图、征地补偿费预存证明、XX零户统管资金用款申请书3份、公示截图、申请人房屋征收装修补偿价格表、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都政发〔2020〕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府函〔202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存在以下问题: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都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通知》的书面文件”,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文件存在,现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但未向申请人提供该文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中称该文件不存在,且未提供检索证明,被申请人的回复自相矛盾,其所作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申请人申请公开“征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相关材料及对其进行公示、公告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相关材料存在的情况下,仅提供了公示照片,未提供征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材料,答复内容不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3.申请人申请公开“评估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是测绘资质证书,而非评估资质证明文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3〕第7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政依复〔2023〕第7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