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4号

日期:2024-07-22 09:0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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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4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分别两次用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原宜昌市造纸厂2000年破产清算组成员信息;2.宜昌市造纸厂破产时的职工信息及职工安置流程、政策所有全部信息;3.宜昌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对职工分配房进行房改流程及全部相关资料(包括相关政策、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答复,申请人故向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要求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答复,但被申请人答非所问,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答复程序合法

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3月8日和5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原宜昌市造纸厂2000年破产清算组成员信息;2.宜昌市造纸厂破产时的职工信息及职工安置流程、政策所有全部信息;3.宜昌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对职工分配房进行房改流程及全部相关资料(包括相关政策、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未书面答复,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23)鄂0504行初13号),要求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根据判决书要求,2023年12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12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11月,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系2000年宜昌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相关的资料,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且经被申请人检索查找,未查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3月8日和5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原宜昌市造纸厂2000年破产清算组成员信息;2.宜昌市造纸厂破产时的职工信息及职工安置流程、政策所有全部信息;3.宜昌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对职工分配房进行房改流程及全部相关资料(包括相关政策、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履行答复职责,申请人向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23)鄂0504行初13号),要求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

二、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吴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检索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根据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鄂0504行初13号)要求,我委于2023年12月12日对吴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检索查找,未查找到吴某某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1.原宜昌市造纸厂2000年破产清算组成员信息;2.宜昌市造纸厂破产时的职工信息及职工安置流程、政策所有全部信息;3.宜昌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对职工分配房进行房改流程及全部相关资料(包括相关政策、法律文书)’信息不存在;且本机关成立于2004年11月,您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2000年与宜昌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相关的资料,不是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四、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关于吴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检索情况的说明、行政判决书(〔2023〕鄂0504行初13号)、检索截图4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1.原宜昌市造纸厂2000年破产清算组成员信息;2.宜昌市造纸厂破产时的职工信息及职工安置流程、政策所有全部信息;3.宜昌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对职工分配房进行房改流程及全部相关资料(包括相关政策、法律文书)”,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7日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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