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1号

日期:2024-07-22 09:06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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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1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11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3〕7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311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3〕70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纸质资料及邮寄服务;责令被申请人对其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向申请人书面公开道歉。

申请人称:

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0月23日与24日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网上管理系统,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要求申请的所需资料提供方式为纸质版、邮寄。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3〕第70号),并于2023年11月15日通过EMS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明确要求:所需信息资料提供方式为纸质版,并邮寄到指定地址。然而,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要求申请人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及网站查阅,完全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答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2023年10月23日、10月24日,申请人通过线上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合并答复,于11月13日按申请人的要求向其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3〕第70号)。被申请人的答复在法定期限内,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共有8项,其中第1、2项为前期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因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及合同备案都是实行属地管理,其申请的宜昌市某小区位于伍家区,所以被申请人告知其向伍家岗区物业管理指导中心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第3、4、5、6、7项内容为行政许可、行政备案信息,被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都是从全省工程审批一体化平台办理,审批结果由申请人自行从系统里打印出来,被申请人不再保留许可证件或副本,但会在宜昌市住建局官网主动公开竣工验收备案、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许可信息。项目竣工后的竣工图纸由建设单位直接在项目竣工后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同时,建设单位也应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其他项目建设资料,故被申请人答复其按档案管理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查询3、4、5、6项信息,并告知其第7项预售许可信息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链接。而其申请的第8项内容是停车收费备案信息,停车收费备案不在被申请人行政管理职能范围,而且,经检索,被申请人行政管理过程中也未归集该信息,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以上答复内容既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3〕第70号)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恰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10月24日通过线上申请的方式分别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为:“1.宜昌市某小区物业招标、投标、开标、中标的全套物业招投标备案;2.宜昌市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3.宜昌市某小区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表;4.宜昌市某小区地下室建筑竣工图;5.宜昌市某小区施工许可证;6.宜昌市某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道路和园林绿化竣工图;7.宜昌市某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附件;8.宜昌市某小区停车场收费备案表及其附件。”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

二、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3〕第70号)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查,您申请公开的第1、2项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您向伍家岗区物业管理指导中心查询并抄录,地址:XX,联系电话:XX;您申请公开的第3、4、5、6项信息属于可公开信息,按照档案查询规定,建议您向宜昌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并抄录,地址:XX,联系电话:XX;您申请公开的第7项信息已主动公开,建议您在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预售许可’板块查询,网址:XX。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第8项信息不存在。”

三、2023年11月2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3〕第7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2份)

3.信息检索查询结果截图及情况说明

4.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2〕13号)、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备案工作的通知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3〕第70号)及送达回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中标备案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确定中标人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到属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中标备案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信息属于物业管理信息,相关物业服务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实行属地管理,该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伍家岗区物业管理指导中心查询并提供了联系方式,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宜昌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第六条规定:“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收集、编制与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管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4、5、6项信息可以公开,相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直接在项目竣工后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被申请人未保存相关档案,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向宜昌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抄录并提供了地址及联系方式,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信息已经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其官网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预售许可’板块查询,并提供了网址,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项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于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0月23日、10月24日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每项信息进行了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3〕第7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3〕第7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