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13号
日期:2024-07-19 15:51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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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13号
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关于沈某某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书面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