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12号

日期:2024-07-19 15:50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行政复议文书阅读量: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12

               

申请人:宜昌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杜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及人民调解组织组织调解,申请人与第三人就工伤待遇补偿等事宜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