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4〕8号

日期:2024-07-19 15:3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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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不受字〔20248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互联网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于当日收悉。依据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其系对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并非本机关管辖范围,而应以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远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