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4〕4号
宜复不受字〔2024〕4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1〕4205002600445420),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本案中,因申请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1〕4205002600445420),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送达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按期缴纳了罚款。现申请人就该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