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4〕3号
宜复不受字〔2024〕3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西陵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相关征收事宜,经补正后于2024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确以此次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为准,本机关已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反映的事项:
1.关于“征收拆迁行政主体西陵区政府未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监管不严,征收拆迁方出现一系列违规违法事件,失职,不作为”的问题。经补正后,申请人提请的该事项仍然表述不清楚,未明确具体对征收中被申请人的何种行政行为不服。一般来说,土地征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作出征收决定、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等。如对征收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则应向所属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查明,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与西陵区窑湾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服务中心征迁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因不服该协议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综上,申请人提请的该事项无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2.关于“申请《复议、复核、复查申请书》期满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的问题。该事项申请人于2023年6月4日向西陵区人民法院就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西陵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鄂0502行初4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该事项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定,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3.关于“申请《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申请书》期满未保护公民人身权和合法的财产权违法”的问题。经查,申请人邮寄的《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拆迁过程中入室盗窃破坏的刑事案件、督促窑湾派出所及时处理和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入室盗窃破坏的刑事案件,该事项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督促窑湾派出所履职,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故申请人提请的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