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4〕2号
宜复不受字〔2024〕2号
申请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秭归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秭归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所载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推进: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申请报批-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落实征地补偿措施-强制执行。在土地征收申请被批准之前,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为了号召被征收人与征收主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是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进行磋商签订协议的依据和参照,具有阶段性、过程性,至于是否签订补偿协议,取决于被征收人的意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身不具有强制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属于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十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同样该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