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4〕1号
宜复不受字〔2024〕1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关于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意见》,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仅是对嗣后评估机构依法作出评估报告,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补偿作出准备、创造条件,其本身并不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不在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意见》仅是对申请人房屋性质的调查、核实、认定,是征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属于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十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同样该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