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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复终字〔2024〕14号
申请人:宜都某水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