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11号

日期:2024-07-19 15:22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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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11

                              

申请人宜昌市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罚〔2024〕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书面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