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3号

日期:2024-07-19 15:19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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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3

                              

申请人宜昌市某处置管理中心

被申请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宜市环罚〔2023〕4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