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3号
日期:2024-07-19 15:19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行政复议文书阅读量: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3号
申请人:宜昌市某处置管理中心
被申请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宜市环罚〔2023〕4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