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1号
日期:2024-07-19 15:1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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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1号
申请人:柳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其提交《重新审定申请书》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