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9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95号
申请人:邰某某
申请人:邰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陵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3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30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申请人称:
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依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相关规定,申请对宜市集用(98)字第XX号、宜市集用(2007)第XX号集体使用权证上的土地房屋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但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无法确权登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错误。申请人的房屋至今没有被依法征收,申请人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仍在申请人手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申请人认为,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完成后,才能认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申请人认为“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建设与工地,并列入拆迁范围”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第二十九条“D级危房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邰某某的房屋成为D级危房属于窑湾街道办事处强拆导致,应由窑湾街道办事处恢复原状。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适用依据错误,理由不充分,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等文件指出进行登记办证前需完成地籍调查基础工作。根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西陵区窑湾街道办事处、西陵区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村、管理区由于纳入宜昌新区建设范围,暂缓实施相关办证工作,故申请人宅基地所在区域尚未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基础工作,不具备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19年1月14日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该批次用地已依法实施征地并于2021年11月供应于“夜明珠路与马兰路交会处一宗住宅、商服项目”建设。证实该批次用地正在按项目需求分步供应消化,批准文件并未失效。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该批次用地范围内,土地性质已明确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具备宅基地登记发证条件。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鉴定为D级危房,确定已无修缮价值的农村住房,应拆除、置换或重建”,《邰某某房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邰某某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为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建议停止使用”,故申请人邰某某的房屋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
综上,申请人宅基地未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基础工作,土地性质已明确变为国有建设用地,且申请人邰某某的房屋为D级危房,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被申请人无法协调对申请人办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向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2023年10月16,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申请人的申请转至被申请人处理。
二、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30号)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的前提是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您诉求所指房屋坐落土地已取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列入拆迁范围,且您父亲房屋属于D级危房,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第二十九条,D级危房不具备登记条件,故您诉求所指房屋无法确权登记”。
三、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30号),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30号)、申请(2份)、邰某某房屋鉴定报告、集体使用权证(宜市集用(98)字第XX号)、集体使用权证(宜市集用(2007)第XX号);
二、信访事项交办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是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的技术指导规范,其第二十九条是对鉴定为危房的处理建议,并未规定D级危房不能确权登记。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情形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的情形,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邰某某房屋属于D级危房为由,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第二十九条告知申请人不予确权登记,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30号)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关于邰某某申请确权登记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30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