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9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94号
申请人:邰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人称:
申请人2023年10月2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申请书,要求公开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申请人答复称“因为涉密,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2021年向湖北省人民政府请示将窑湾街道办事处后坪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没有提交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十二条、《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宜昌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等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征收土地、房屋的必经法律程序和强制性规定,同时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主动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八条规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涉密的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经被申请人审查并征求第三方编制单位意见,因该文件涉密,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窑湾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1年8月完成编制,并在2021年9月15日完成备案,取得中共宜昌市西陵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窑湾街道办事处<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审核备案请示的复函》,之后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将该文件提交上报。因此,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没有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程序合法。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于2023年11月23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二、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向西陵区窑湾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2023年11月7日,西陵区窑湾街道办事处回复申请人,主要内容为:“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被确定为工作秘密:……四是公开后可能引起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规定,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于2021年9月16日被定为工作秘密,因此,我单位不同意该政府信息向申请人予以公开”。
三、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实为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因为涉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四、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西陵区窑湾街道办事处委托湖北国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编制,2021年9月16日,西陵区窑湾街道办事处将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确定为工作秘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的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文件登记簿(保密资料)封面、关于窑湾街道办事处《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备案请示的复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及送达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审查认为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向编制委托单位西陵区窑湾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依据西陵区窑湾街道办事处的答复意见和该政府信息因涉及社会稳定被确定为工作秘密的事实,告知申请人“因为涉密,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10月27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1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1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