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93号

日期:2024-07-18 14:06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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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93号

  申请人:邰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9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99号),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人称:

  申请人2023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申请书,要求公开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被申请人答复称不存在。申请人认为,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宜昌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评估范围“(三)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定,据了解,西陵区人民政府已经安排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申请人房屋所在的征收项目进行了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调查,故被申请人应当有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被申请人回复“在我局不存在”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答复明显错误,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经被申请人检索后并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99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被申请人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征地补偿登记,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等。同时,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在被申请人履行上述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主要涉及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信息的记录、保存。同时,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符合性审查中,未涉及“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审查问题。同时,在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时,按照当时有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明确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性,直至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后,才在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该条例规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并不适用于对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活动。因此,被申请人在检索涉及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未发现“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也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具有客观合理性。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99号)程序合法。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

  二、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99号),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在我局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当面送达给申请人。

  三、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99号),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检索截图3张、关于邰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检索的情况说明、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99号)及送达回执。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99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土地房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宜昌市西陵区2018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检索,被申请人没有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未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存在“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99号)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10月12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0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99号)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99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3〕9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