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84号

日期:2024-07-18 11:5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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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84号

  申请人:宜昌市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管理、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行政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登记的民营公司,后因公司逾期没有进行工商年检,被行政吊销经营资格。2001年6月,申请人因涉秭归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秭法执字第1999-183、184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人位于宜昌市××房产107.23平方米所有权变更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并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为该房产设定有房屋抵押权,房产登记机关未能履行房产变更登记。2013年以来,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后多次向人民法院、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复查,2023年7月,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回复申请人:法院执行申请人房屋面积仅为107.23平方米(申请人房屋有证面积为157.51平方米)。秭归县人民法院执行变更产权裁定以外,申请人的50.28平方米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迁并无任何补偿,申请人曾就被拆迁房屋补偿案件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告知函》向申请人释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案涉纠纷应当适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拆迁人补偿,若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实质性解决问题。

  被申请人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活动依法负有管理、监督的法定职责,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实质是逃避和推卸行政责任,不利于纠纷化解。同时,也没有依法履行保障申请人合法房屋所有权的法定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书名称为行政裁决申请书,但实际内容不是申请拆迁行政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申请人的行政裁决是解决依法取得拆迁许可的拆迁项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合法承租人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式等争议纠纷。申请人在裁决申请书中明确申请事项:1.确认申请人享有原宜昌市××(即伍家岗区××)房屋面积50.28平方米。2.责令被申请人对该房屋(50.28平方米)被征收拆迁向申请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原伍家区××房屋登记在宜昌市××公司名下,1997年设定了他项权利,1999年被秭归县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确认其享有其中的50.28平方米房屋,该请求属于不动产确权申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50.28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拆迁向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此申请属于行政赔偿申请。以上两项申请都不属于拆迁行政裁决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无理由及证据将被申请人列为行政裁决被申请人,且已灭失房屋不能进行拆迁行政裁决。

  拆迁行政裁决的目的是解决拆迁过程中相关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导致的争议纠纷,应有明确的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和合法享有房屋产权的被拆迁人或房屋合法承租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曾作为拆迁人对原伍家区××房屋依法进行了拆迁,而且事实上被申请人也从未作为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对原伍家区××房屋进行拆迁。故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作为拆迁行政裁决被申请人无任何事实依据。且按照申请人表述,原伍家区××房屋已被拆除,即使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房屋已灭失的,行政裁决应不予受理。

  三、《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作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书,经审核,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要求确认申请人享有原××房屋面积50.28平方米,由被申请人对该房屋(50.28平方米)被征收拆除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未提交涉案房屋的拆迁人为被申请人的相关证据。

  二、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裁决申请内容不属于拆迁行政裁决内容,决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查档证明、《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书》。

  二、《行政裁决申请书》及附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根据该规定,裁决部门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为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裁决的内容为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涉事项。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不是房屋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内容不属于房屋拆迁裁决事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符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