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81号

日期:2024-07-18 11:56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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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8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业主单位的X路XX项目造成其无法正常出行及收益损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恢复其及公司位于和光里用于正常出行的通道,并消除安全隐患。2.赔偿其从2023年7月1日到2023年8月31日的房屋收益4000元。3.从2023年9月1日起,按每个月2000元的标准对其赔偿至恢复通道为止。

  申请人称:

  宜昌市X路XX街区为宜昌市政府旧城改造工程,业主方为被申请人,施工方为中国建工X路XX项目部。申请人位于XX巷X号的房屋在该施工范围内。自今年3月起,项目开始拆除对面房屋造成出行不便。6月份,项目在离申请人房屋不足1米的地方开挖两米多深的基坑,仅剩的不足1米通道处于半悬空状态,甚至部分地方发生坍塌至墙根,导致无法通行并形成安全隐患。

  申请人的房屋自2016年出租他人用于经营,每月租金2000元,因通道问题导致无法主张租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影响其正常出行,影响了公司营业,导致房屋收益无法实现,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解决。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所属XX巷X号房屋已于2017年10月13日下达征收决定书并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依法收回。XX路X项目业主有权在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依法建设。

  2017年10月13日,因西陵区XX棚改项目需要,西陵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将相关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并进行改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已依法收回并纳入XX路改造范围,对于其房屋因改造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由征收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予以补偿。XX路城市更新项目于2021年11月获市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复,2022年2月完成施工招标,2022年3月正式开工,项目业主经批准在政府已收回的国有土地上可以依法改造。

  二、目前的施工保护区域并非申请人所属XX巷X号房屋唯一通道,XX巷X号房屋通行可从沿江大道101区域通道通行,通行暂时不受影响。

  为确保施工期间现场的安全,项目施工单位已将项目施工区域进行围蔽,施工区域内不允许非施工人员进入,且不具备对外通行条件。但目前申请人所属XX巷X号房屋未进行施工且未进行围蔽,且由于沿江大道XX号房产征收补偿协议未达成,沿江大道XX号也未施工围蔽,XX巷X号房屋可从沿江大道101区域通道通行,不受影响。

  三、XX路XX改造并非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能,被申请人是该项目的项目业主,实施该项目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XX路XX改造的具体实施并不属行政管理范畴,被申请人仅是作为项目业主实施改造,而不是因为行政管理职能来具体实施该改造项目,故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应当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XX路XX改造是在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人予以补偿,目前的施工也没有彻底截断申请人房屋通行。同时XX路XX改造具体实施非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能,因具体实施改造引起的相关矛盾纠纷应当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2年3月,宜昌市XX路城市更新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单位为被申请人,施工单位为某集团有限公司等。

  该项目涉及西陵区XX路、XX路、XX路、XX路、XX巷、XX大道围合区域等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新建、改建和修复,申请人位于西陵区XX巷X号的房屋在该项目范围内。项目当前施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依法收回。

  2023年9月26日,申请人认为宜昌市XX路城市更新项目施工造成其位于西陵区XX巷X号的房屋无法正常通行、影响收取房屋收益等,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两张、承租人租房协议复印件、承租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申请人提供的安全通道等现场照片四张、西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西房征决字〔2017〕13号)、征收决定公告及公示情况照片两张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系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因建设项目造成出行不便,要求恢复出行通道、赔偿损失的主张,属施工建设过程直接造成。施工建设行为的实施主体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并非行政机关,案涉施工建设行为并非行政行为,故申请人诉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另,申请人反映的出行通道及收益损失等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