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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3〕19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予受理年检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