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3〕1号
日期:2024-07-18 09:27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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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3〕1号
申请人:宜昌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河流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河综执〔2022〕18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