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3〕5号
日期:2024-07-18 09:27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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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不受字〔2023〕5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不予听证告知书》(〔2023〕52号),通过湖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分别向本机关、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因2022年8月31日湖北省实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该行政复议申请由本机关统一办理。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关问题的函》(司办函〔2023〕495号)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于土地征收的程序性、阶段性行为,对被征地群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听证属于土地征收的程序性行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听证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