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3〕4号

日期:2024-07-18 09:26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行政复议文书阅读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不受字〔2023〕4号

  申请人:屈某某

  被申请人:宜都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宜都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所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23年5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关问题的函》(司办函〔2023〕495号)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于土地征收的程序性、阶段性行为,对被征地群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本案中申请人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