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17号

日期:2024-07-18 09:21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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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17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公安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及民警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并对《宜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大学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提出审查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受理。因涉及规范性文件审查,2023年1月16日中止审理,2月1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民警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对《宜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大学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称:

  一、事实经过

  2022年10月16日晚18点左右,申请人驾车从大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大学“南门”处遭到该校保安非法拦截,不让申请人从此门驶出“校园”,众所周知,该道路为市政道路,非校园私产。即使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保安也不具备执法权,特别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权,哪怕是有权机关作出此行为也需要严格的程序和监督,且申请人是要驶出所谓“校园”回家,而不是驶入,防卫行为出于假想且明显过当。

  因此申请人拨打110报警,希望公安部门排除不法。19点左右,窑湾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不听取申请人的合理指控,依法调查,反而带有明显的主观立场,意图恐吓非法抓捕申请人,在申请人要求其提供传唤的理由时,沉默不语,遭申请人拒绝后,采取强制传唤并侵入车辆动手拉扯并呼叫支援,申请人当即让其采取强制传唤合法程序合法使用警械,但其仍然不为所动,且申请人始终在车中没有离开,面对民警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仅采取必要的防卫和反制措施,并同时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一定程度的中止了违法行为。申请人在报警中明确向接线员表示,民警存在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要求督查介入,现场纠正,但接线员不断误导,虽然形势紧急,申请人也一再清楚的表示要求督查依法介入,对违法行为进行报警不是投诉,其仍然不作为,故意歪曲申请人意图,导致事态恶化。现场民警仍然长时间非法扣留车辆人员不让回家,直至交警到达现场命令申请人从其他门行驶,为避免事态恶化,申请人充分取证后驶离。

  二、理由

  法理上:被申请人110接线员及民警不履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法定职责,不按法定程序受理报警人报警。

  在未有任何指控,未有任何证据,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非法采取强制措施,又违反《行政强制法》,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不利后果。

  情理上:该事件起因为某大学将公物私用,不经过合法手续解决自身诉求,非法修建道闸,损害公共利益,被申请人违法发布临时管控通告,客观上长期帮助该校侵蚀国有土地。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22年10月16日18时23分,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窑湾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称“某大学南门纠纷”。

  接出警视频显示:(西陵公安分局窑湾派出所)出警民警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反映其从大学北门进入后,欲从南门出去,保安要求其从北门原路返回。民警告知申请人该道路系限制通行,并要求其下车,申请人不下车。19时5分,申请人再次拨打110电话,投诉民警滥用职权,要求督察到现场,被申请人指挥中心接警员要其拨打12389。19时27分,申请人驾车返回从北门出校园。

  2022年10月17日16时56分,申请人再次拨打12389电话投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员,认为“当时有民警违法,要求督察民警介入,但接警员误导其拨打12389电话”,督察支队民警对其投诉予以受理。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

  (一)被申请人指挥中心接警民警处置程序合规,处理方式适当、有效。

  2022年10月16日18时23分,指挥中心110接警民警接到申请人举报“某大学保安非法拘禁,不让他的车走”的报警后,立即指令西陵公安分局窑湾派出所民警唐某某、王某某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16日19时5分,申请人再次拨打指挥中心110报警电话,在此次接警过程中,接警民警根据警情描述和报警人声音平和、现场无嘈杂声等情况综合判断,认为这是一起因某大学大学路道路管控引发的警情,并非申请人描述的“保安和民警不让其走,涉嫌非法拘禁和滥用职权”,遂判定该警情不具有紧急性,为了保障其投诉的权利,告知其投诉渠道。而且,2022年10月17日16时56分,申请人再次拨打12389电话,被申请人督察支队受理了该投诉,也再次证明指挥中心接警民警前一天的处置合理、可行、有效。

  (二)针对西陵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复议应以西陵区公安分局窑湾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并应向西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0月16日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被申请人110指挥中心指令西陵公安分局窑湾派出所民警出警。在出警过程中,因申请人将车停在道闸中间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民警现场口头传唤其下车接受调查。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2〕13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情况处理:(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针对西陵区公安分局窑湾派出所民警出警及传唤行为的行政复议应以该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并应向西陵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10月16日18时左右,申请人驾车在宜昌市西陵区大学路由北向南行驶,拟通过某大学“南门”,学校保安认为不符合通行规定不予放行。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反映保安非法拘禁,不让其车离开。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窑湾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处置。

  二、2022年10月16日19时许,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出警民警非法拘禁,要求督察部门现场纠正。被申请人指挥中心接警员告知申请人,该反映内容属于对民警的投诉,可拨打12389()反映。

  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民警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并对《宜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大学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提出审查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宜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大学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反馈表》《12389举报电话信息登记表》《接出警工作登记表》《人民警察证》。

  三、110电话录音2份,12389电话录音1份。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民警出警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应当以该民警所在单位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窑湾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宜昌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对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反映出警民警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要求被申请人督察,该诉求不是一般电话报警或求助,属于请求警务督察的投诉行为,系公安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申请人申请对《宜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大学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机关交由宜昌市司法局审查,审查意见为合法。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