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1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13号
申请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00260048063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1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002600480630号)。
申请人称:
一、远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认定事实不清,对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不理解
(一)责任认定:申请人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实际申请人的货车经过湖北某司法鉴定,货车符合安全技术标难,只是货车前大灯1个不亮,事故发生在白天,又在尾部,属于追尾事故,与发生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
(二)责任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超载,实际申请人货车是严格按照政府明文规定运输磷矿石,核载16吨,经过检查站实际载重15.80吨,行驶上坡路段与发生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
(三)责任认定时照片是施救过程中的照片与事故发生现场不相符。
(四)责任认定:申请人货车,在2条以上道路行驶时,右转弯变道,影响相关车道行驶,申请人货车右转进入三岔路口时,货车提前20米打开右转向灯示意右转,车身已驶离车道的有效路面,进入非机动车道至李家坪货场支路路面,变道结束,已属于正常行驶,事实经过未充分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侵犯路权的行为。
(五)孙某某以货车2倍以上的速度(大约110公里/小时),超越距离货车后面300多米的三轿车,离申请人货车9.2米处摔倒,着地后,向右前大约15度左右的上坡路段滑行与货年右后轮与右防护栏处相撞,属于追尾,孙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行经路口,减速慢行,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的规定。
(六)孙某某未按照规定审验合格,无号牌车,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七)孙某某在宜安磷矿井下上班(夜晚12点上班早上8点下班)9点发生交通事故,井下连续工作8小时,体力消耗过大,不能睡觉,以至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的交通情况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八)孙某某未戴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违反了通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之规定,摔倒,碰撞,头部严重受伤,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第2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22条之规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以上所述,现场目击证人,事故发生的路段监控视频,宜安磷矿的监控和上班出入井口登记,湖北某司法鉴定结果,可以证明所列8条的真实。
二、主要理由
(一)孙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36岁意外死亡,上有老下有十岁的女儿,没有依靠,确实感到悲痛,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处理,获得死者家里人的谅解书,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能得到保险公司100万赔偿,拯救他们一家人。
(二)申请人住处不通公交车,离乡镇来回30公里的路程,山和田被企业占用,失去务农为生的条件的贫穷山村,上有90岁的老人(已生活无法自理),下有正在读书和不到1岁的小孩,妻子高血压甲状腺切除,终生吃药,一家靠运输货物和儿子打零工维持,艰难的生活,驾驶证吊销十年,等于剥夺了学生上学,老人和小孩就医,生产,生活物质运输最基本的保障。
(三)被申请人为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呼哄和诈骗和拖延交通肇事罪应承担的严重后果。
(四)事情发生后,失业了,因生活的所迫变卖了去年9月份贷款买的货车,贷款没还清,每月需支付135元贷款利息贷款的钱,目前勉强维持着7口老弱病残人的生活。
(五)申请人没文化,不懂法,没钱请律师调取相关证据和辩证,失去了行政复核,申诉的有效期限。
(六)远安交警大队人民警察黎某某,在事故处理中表示,申请人驾驶证吊销3年,11月11日电话告诉申请人驾驶证吊销三年,11月1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怎么变成了驾驶证吊销10年,新交通安全法,2022年4月1日生效,5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对交警作为不理解。
(七)恳请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执法交警黎某某偏袒对方和隐瞒事实做出的责任认定事实不清,法院以主要责任认定书,判申请人承担刑事和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以法院判决,下达吊销驾驶证10年,处罚过重。
以上所述完全属实,恳请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002600480630号)。
被申请人称:
2022年5月16日上午9时37分许,申请人驾驶货车(载磷矿石15.8吨),沿远安县嫘祖镇G241呼北线快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656KM+30OM处,向右转弯连续变道驶入李家垭卸矿场辅路时,遇右侧慢车道内孙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至此,孙某某驾驶摩托车避让时倒地,向前滑行9.2米后与货车右侧护栏相撞、孙某某被货车车轮碾压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6月2日,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第4205251202200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未对责任认定提出复核申请。2022年10月12日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525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0026004806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被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被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准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2年11月17日办案民警尹某某、张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视频(疫情防控需要)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禁驾10年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内容、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要求听证。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许可一案腾讯会议线上听证会(疫情封控需要),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后,经综合评议形成听证报告,建议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提出了八点意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违法事实及责任认定已经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驾驶货车,沿远安县嫘祖镇G241呼北线快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656KM+300M处,遇右侧慢车道内孙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同向行使至此,孙某某驾驶摩托车避让时倒地,向前滑行9.2米后与货车右侧护栏相撞,造成孙某某被货车车轮碾压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2022年6月2日,湖北省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525120220000009号),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告知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人未提出复核申请。
三、2022年10月12日,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鄂0525刑初77号),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申请人未上诉。
三、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四、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组织听证。
五、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002600480630号),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并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2月12日,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二、询(讯)问笔录5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某[2022]车鉴字第26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525120220000009号及送达回证、交通事故谅解书、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鄂0525刑初77号。
三、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四、《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002600480630号)及送达回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被人民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后,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调取证据,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组织了听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程序合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被申请人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一并提示申请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上述规定。
申请人主张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错误,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复核程序予以救济,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00260048063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