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69号

日期:2024-07-15 16:17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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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69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退休条件认定通知》(宜市人社退字〔2023〕07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核实申请人工作情况,对照国家政策,准予申请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1988年7月毕业于原宜昌某学校,同年8月分配到原宜昌某厂参加工作。1988年8月至1989年8月在原宜昌某厂机修车间钳工班当钳工,1989年9月至1995年12月在原宜昌某厂硫酸车间从事机修工、机修班组长、设备管理员工作,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在原XX集团宜昌XX厂硫酸分厂从事设备主任、分厂厂长助理工作,2000年至2002年6月在原XX集团宜昌X厂从事硫酸分厂副厂长、厂长(中途免职),2002年9月至2002年12月在原XX集团X分厂从事厂长工作。2003年1月原XX集团因政策调整改制。

  硫酸生产是具有有毒有害、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很大伤害。申请人认为,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其已满55周岁、从事硫酸生产有13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作出退休条件认定决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为1968年。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向档案托管机构宜昌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申报退休(提前预审),宜昌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将申请人档案及相关资料于5月8日提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审查档案后于5月29日作出认定通知,连同申请人档案一并返还宜昌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二、作出不符合提前退休认定符合退休审批程序规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2009〕44号)第一条第(二)款“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规定: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男年满55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7)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对不符合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

  申请人向档案托管机构宜昌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退休申请,该中心及时将申请人档案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经审查档案,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作出认定通知,并将认定通知连同档案及时返还宜昌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符合程序规定。

  三、作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认定决定符合相关规定(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3.省人社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规范退休年龄把握口径”第(三)款规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3.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鄂劳社函〔2001〕219号)规定: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界定问题,应严格掌握在跟班作业的班组长范围之内。

  申请人1968年出生,1988年7月从原宜昌某学校毕业后于次月分配至原XX集团(原宜昌某厂)工作,在机修车间从事机修钳工工作;1989年9月转至硫酸车间从事维修和设备管理工作,1993年12月评为机械助理工程师,先后担任硫酸分厂机电办公室主任、维修车间主任职务,1994年11月被XX集团公司宜昌XX厂聘为硫酸分厂厂长助理,1995年10月《劳动合同书》明确记载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上述经历有1989年的《中等专业学校毕(结)业生定级表》、1993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1994年的《XX集团公司宜昌磷肥厂关于汤明等同志聘任职务的通知》佐证。

  申请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后,凭借所学专业和工作表现,逐步从一名一线维修工人转变为管理生产技术、设备的企业干部。档案记载其1988年7月至1993年12月在硫酸车间从事设备维修管理期间可认定为机械维修保全工,为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种;1994年明确为厂长助理、车间主任,不是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跟班作业的班组长,不能计算特殊工种年限。依据上述政策规定,申请人1988年7月至1993年12月累计从事该工种未达到满八年要求,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限条件。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

  经审理查明:

  1.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到档案托管机构宜昌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填写了《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宜昌市公共就业中心预审后将审批表、申请人档案及相关材料于5月8日报送被申请人审批。

  2.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退休条件认定通知》,以申请人档案记载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足,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送达宜昌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被申请人、宜昌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告知说明情况,申请人并未提供新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2023年8月2日,宜昌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将《退休条件认定通知》送达给申请人。

  3.2023年8月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条件认定通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出生于1968年,根据档案记载,申请人1988年7月从原宜昌某学校毕业,同年8月至原XX集团公司宜昌XX厂工作,在机修车间从事钳工。1989年9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在硫酸车间先后任钳工、维修班长。1993年12月,经评审确认具备化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1994年11月,申请人被XX厂聘任为厂长助理。1995年9月直至2003年XX厂改制前,申请人从事经营管理岗位,担任副厂长、厂长等职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条件认定通知》复印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退休条件认定通知》及签收记录

  3.《中等专业学校毕(结)业生定级表》《省级先进企业职工浮动工资升级呈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XX集团公司宜昌XX厂关于汤某某等同志聘任职务的通知》《劳动合同书》

  4.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鄂劳社函〔2001〕2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2009〕44号);省人社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作出审批的职责,主体适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二条第二项中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地级(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退休条件认定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自行降低标准”;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中规定:“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只限于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生产工种。对于非常年性的,以及非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如由于毒物扩散,造成环境污染而影响的工种,均不予划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鄂劳社函〔2001〕219号)规定:“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界定问题,应严格掌握在跟班作业的班组长范围之内。”

  本案中,申请人于1988年7月至1993年12月期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双方无争议,本机关予以认可。根据档案记载,申请人自1994年开始在XX厂任机电办公室主任、厂长助理、经营管理等岗位直至企业改制,职务身份已超出跟班作业的班组长范围之外,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再属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不属于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申请人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存在其他需要累计为特殊工种年限的事实证据。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特殊工种的时限累计不满8年、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作出《退休条件认定通知》符合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退休条件认定通知》程序合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2009〕44号)第一条第一项中专门说明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下同)”预审,第(二)项中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的具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填写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确认相关信息并提交给档案托管机构。档案托管机构预审公示后,报送被申请人审批。被申请人予以审查核实,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经认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及时作出《退休条件认定通知》,后由档案托管机构将该认定通知当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签收,符合上述办理程序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条件认定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条件认定通知》(宜市人社退字〔2023〕07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