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15号

日期:2024-07-15 16:11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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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15号

  申请人:武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湖北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关于湖北省某项目医疗应急救治综合楼项目暖通工程(第2次招标)投诉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关于湖北省某项目医疗应急救治综合楼项目暖通工程(第2次招标)投诉的回复》违法,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第一中标候选人予以废标处理。

  申请人称:

  一、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北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企业信誉情况、诉讼和仲裁情况”未如实填报相关诉讼情况。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近3年共存在不少于四条投标人败诉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在该章节填写的“无”,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表格,存在未对招标文件的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作出实质性回应。

  二、在2022年12月2日申请人根据评标结果提起的异议函及2022年12月7日第一次投诉中,申请人均提出“对于评标委员会评审依据招标文件响应性评审第2条判定我单位审核不通过,我单位在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第68页、69页已提供了相关承诺:《4.13、工期、质量、安全及质保期要求的承诺》 《4.14、对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完全响应的承诺》,评标委员会属于无故废标。”针对此问题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认为申请人未通过响应性标准,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投标函附录,不符合招标文件响应性条款第二条“工期、质量、安全承诺”和“权利义务”,评审专家废标理由充分,因此废标。既然如此,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样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诉讼表格,未通过“资格性评审3.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形式性评审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性评审标准:其他未发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2款规定的情形”。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认定为“错报漏报”的行为,那么申请人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投标函附录是否也可以认定为“错报漏报”,不应废标。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

  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对辖区内招投标活动的投诉进行依法处理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工作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第三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对湖北省某项目医疗应急救治综合楼项目暖通工程(第二次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异议函。第三人于2022年12月5日进行了异议回复。2022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该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书。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湖北省某项目医疗应急救治综合楼项目暖通工程(第二次招标)投诉的回复》。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签收了该回复。

  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过程中,经调查查明:招标文件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第“5-2 诉讼和仲裁情况”节设有填写投标人诉讼和仲裁情况的空表,表后备注事项表述了填写有关要求,告知投标人应当如实填报相关情况,没有相关情况应明确填“无”。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该章节填写的“无”。第三人在异议答复中回复申请人:“诉讼和仲裁情况未作为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和评分选项,该不实材料或者错报漏报此类材料的,其主观方面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必要性,客观上也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不认定为弄虚作假”。第三人的异议受理和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明晰。调查中,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第三人在本项目招标中包庇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情形。

  三、申请人请求判定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的行为属行政违法行为,并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请求予以废标处理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申请人属于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的正当权利,公示期间申请人未就此提出异议,其被废标的情形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相关情形不同,因此不能以此类推第一中标候选人也应被废标。

  2、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规定了投标人资格要求,“5-2 诉讼和仲裁情况”不属于资格条件要求的内容,申请人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5-2 诉讼和仲裁情况”内容不满足资格要求缺乏依据。

  3、招标文件3.7.2条中明确了实质性内容相应范围:“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5-2 诉讼和仲裁情况”不在招标文件明确的实质性内容之列,申请人请求以第一中标候选人未对实质性内容均作出了响应废标处理缺乏依据。

  4、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鄂公管函〔2021〕8号《关于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回函》,第一中标候选人虽然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但该内容未作为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和评分项,也不属于实质性响应的范畴,且不影响最后的评分结果,不宜认定为弄虚作假。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关于该项目的投诉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都不能成立,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未提交行政复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11月30日,申请人参加了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见面开标大厅”湖北省某项目医疗应急救治综合楼项目暖通工程(第2次招标)的开标活动,2022年12月1日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了“评标结果公示”,结果显示申请人因投标函附录中未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额的要求响应性评审未通过。

  二、2022年12月2日,申请人向第三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单位)提交异议函,认为虽然在投标附件函“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额”处填写为/,但在“4.13、工期、质量、安全及质保期要求的承诺”中承诺达到安全合格标准,应属于对响应性评审作出了回应,不应废标。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诉讼和仲裁情况”中未如实填写败诉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存在“响应性评审标准”中“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应予废标。第三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了《异议回复函》,认为投标函附录为投标函的重要补充说明文件,申请人投标函附录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响应性条款第2条“工期、质量、安全承诺”和“权利义务”的要求,废标理由充分。第一中标候选人虽未如实填写“诉讼和仲裁情况”,但此项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未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项,不认定为弄虚作假。

  三、2022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湖北省某项目医疗应急救治综合楼项目暖通工程(第2次招标)投诉的回复》,回复称第三人异议答复情况符合客观事实,申请人的投诉请求不予采纳,并于2022年12月6日送达给申请人。

  四、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回复,2022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招标评标报告》、《异议函》、《异议回复函》、《投诉书》、《关于湖北省某项目医疗应急救治综合楼项目暖通工程(第2次招标)投诉的回复》及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申请人投诉的招投标项目为湖北省某项目医疗应急救治综合楼项目,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投诉处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回函》(鄂公管函〔2021〕8号)答复认定,“投标提供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未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项的不实材料,或者错报漏报此类材料的,其主观方面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必要性,客观上也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本案中,申请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未如实填写诉讼和仲裁情况属于弄虚作假。经审查,第一中标候选人未如实填写诉讼和仲裁情况属实,但因该项情况不属于案涉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和评分项,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2022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向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调查有关情况,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投诉处理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其调查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关于湖北省某项目医疗应急救治综合楼项目暖通工程(第2次招标)投诉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湖北省某项目医疗应急救治综合楼项目暖通工程(第2次招标)投诉的回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