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63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63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以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0脂肪辣椒酱”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至今未处理回复。
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应依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60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结果。据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职权
被申请人于2019年完成机构改革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被申请人不再设置执法队伍,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由区级设置执法队伍。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能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故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依法接收处置了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受理其举报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3年2月28日致电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没有处理权限及拟转办情况,于2023年3月1日9时43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转办到被投诉举报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于2023年3月6日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向申请人的手机号XX发送短信告知转办情况。被申请人已及时履行了法定工作职责。
三、在法定期限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属于投诉举报处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而非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而言,作出是否受理投诉举报、是否立案决定的行政主体应为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非被申请人,负责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也应为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法定职责而非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另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中的案件办结信息,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3月2日调查核实后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3月3日15时30分通过电话向举报人告知了处理情况。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以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认为某有限公司生产的“0脂肪辣椒酱”不符合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奖励举报人,十倍返还购货款并承担申请人的车旅费、误工费及资料打印、复印费。2023年2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
二、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在12315平台登记并分派到被投诉举报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提示“此件为来函办件,请注意查收附件,并及时调查处理回复举报人”。2023年3月6日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向申请人的手机号XX发送短信告知转办情况。
三、2023年7月22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单、购物小票、0脂肪辣椒酱图片
三、投诉举报转办件登记表(2023年度)、12315工作平台界面截图、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界面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可实行由市局向市辖区派驻分局的体制,也可以实行以市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为主的体制,强化市局对县级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的管理体制,压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由此,2019年机构改革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被申请人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方面的职责为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宜昌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案由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举报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将其通过12315平台转至被投诉举报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特别提示办件单位调查处理回复举报人,且被申请人将转办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投诉举报的转办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