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4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45号
申请人:邰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人社依复〔2023〕第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人社依复〔2023〕第4号),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宜昌市三游洞管理处在职职工及已退休职工的工资及随工资发放五项奖励的政府批文。而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人社依复〔2023〕第4号)中“《(特别法律、行政法规)》”未引用具体条款,表明其依据的法律法规不透明,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并未说明不予公开的充足理由,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人社依复〔2023〕第4号)程序合法
2023年5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三游洞管理处在职退休职工工资和五项奖励政府批文的信息。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人社依复〔2023)第4号),告知根据《(特别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三游洞管理处在职退休职工工资和五项奖励政府批文的信息。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来申请人(编号XX)的督(转)办单,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在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回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被申请人不予以公开,并明确告知,可在收到该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人社依复〔2023〕第4号)依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根据《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89〕8号)第一条规定,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二)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三游洞管理处在职退休职工工资和五项奖励政府批文,属于国家秘密,应不予公开。
综上,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人社依复〔2023〕第4号),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5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为:“三游洞管理处在职及退休职工工资五项奖励政府的批文”。
二、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人社依复〔2023〕第4号)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三游洞管理处在职职工工资五项奖励政府批文的信息,根据《(特别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
三、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人社依复〔2023〕第4号),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人社依复〔2023〕第4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三游洞管理处在职及退休职工工资五项奖励政府的批文”,而被申请人在未对该信息是否存在予以说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形下,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且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包含“在职及退休职工”内容,被申请人答复遗漏“退休职工”内容,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2023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人社依复〔2023〕第4号)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人社依复〔2023〕第4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