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34号

日期:2024-07-10 08:43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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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34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宜昌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柴鸡蛋”存在使用废止产品标准代号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的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没有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即处理投诉是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被申请人不是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故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19年完成机构改革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被申请人不再设置执法队伍,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由区级设置执法队伍。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能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故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依法接收处置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受理其投诉举报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被申请人2023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23年4月23日10时21分通过XX的座机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被申请人没有处理权限的情况,并于2023年4月23日10时30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申请人之投诉举报分派到被投诉举报人宜昌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被申请人已及时履行了法定工作职责。

  三、在法定期限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受理决定和处理结果属于投诉举报处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而非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而言,作出是否受理投诉举报、是否立案决定的行政主体应为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非被申请人,负责向申请人反馈受理决定和办理结果也应为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法定职责而非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另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5月4日作出《关于宜昌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并于2023年5月5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登记、转办、跟踪,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4月1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单号:XX)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认为宜昌某有限公司销售的柴鸡蛋存在使用废止产品标准代号的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对宜昌某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对申请人进行举报奖励,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

  二、202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在12315平台登记并分派到被投诉举报人宜昌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提示“此件为来函办件,请注意查收附件,及时调查处理回复投诉举报人”。

  三、2023年4月30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2023年5月4日,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宜昌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宜伍市监消调字〔2023〕0604号),2023年5月5日邮寄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单、商品照片、购物小票、通话记录截图

  三、投诉举报转办件登记表(2023年度)、12315工作平台界面截图、关于宜昌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宜伍市监消调字〔2023〕0604号)及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可实行由市局向市辖区派驻分局的体制,也可以实行以市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为主的体制,强化市局对县级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的管理体制,压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由此,2019年机构改革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被申请人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方面的职责为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根据上述规定,宜昌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案由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是否受理投诉举报、是否立案决定的行政主体应为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将其通过12315平台转至被举报人宜昌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特别提示办件单位调查处理回复投诉举报人,已经履行了投诉举报的转办职责。且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转办的《投诉举报信》已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