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2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21号
申请人:谭某某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秭归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XX乡XX村村民。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因承包林地(详见卫星定位图)位于征地范围内而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秭归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与征收该处集体林地有关的征地告知书、征地批复和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2022年12月8日签收后至今未回应。
被申请人上述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现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和义务,未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顺丰速递邮寄提交的《秭归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所属的政府办公室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所属的政府办公室将其转交至秭归县XX乡人民政府具体办理。2022年12月16日,秭归县XX乡人民政府收到被申请人的转办件后,指派乡党委副书记和综治办副主任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同日下午到申请人的家中,就巴东到秭归二级公路征地的相关政策、补偿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同时对申请人进行了解释劝说,希望申请人支持XX乡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于2022年12月7日向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提交了《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此申请表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九项至第十项内容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其公开了秭归到巴东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所涉XX村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秭归县征地青苗补偿表、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表、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及专业项目补偿标准表、勘测定界图,《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秭归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秭政发〔2020〕2号)等信息。
鉴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基本一致,且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大部分信息是由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根据“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开协调机制,确定由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由秭归县XX乡人民政府至申请人家中作出解释说明,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和义务,未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确保申请人获取了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被申请人依法可以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经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通过顺丰速运分别向被申请人、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秭归县林业局等多个行政机关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的内容存在交叉和重叠,其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九项内容中有八项包含在申请人向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的内容当中。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至申请人的家中进行口头答复和解释说明时,要求其说明理由,但申请人未就多投的行为向被申请人合理正当的说明,故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未说明合理理由,被申请人依法可以不予处理。但是,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为辖区内的居民,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事关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仍旧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及解释,已然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积极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和义务,未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未说明理由,其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12月7日,申请人通过顺丰速运(单号:SF1147300379***)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所需内容描述为:“1.征收包括申请人位于秭归县XX乡XX村XX林地在内的集体土地的征地告知书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征收包括申请人位于秭归县XX乡XX村XX林地在内的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3.征收包括申请人位于秭归县XX乡XX村XX林地在内的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及公告;4.征收秭归县XX乡XX村集体林地的补偿标准及其文件;5.征收申请人位于秭归县XX乡XX村XX林地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或类似材料;6.征收秭归县XX乡XX村林地用于修建巴东到秭归二级公路的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7.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8.载明征收秭归县XX乡集体林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9.秭归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参与集体土地征收的文件。”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纸面、邮寄、快递”。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件,但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
二、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秭归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期限届满尚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