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1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19号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苏某某
申请人:鄢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
2022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被申请人的答复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符,申请人申请时要求被申请人以文字形式答复,被申请人仅附图纸复印件,未以文字形式答复,未告知申请人消防通道的审批权在何处,规划中没有关于道路的规划,那么原有道路就应当继续存在,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此项申请进行详细答复,故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并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被申请人2022年11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14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补充内容》。被申请人检索后,于2022年12月19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符,申请人申请时要求被申请人以文字形式答复,被申请人仅附图纸复印件,未以文字形式答复”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除以文字形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外,所提供的图纸含有图形、标识、文字说明等内容,直观清楚的记载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纸质材料,保障了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二、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已明确告知消防方案审批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并告知了该信息可能由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掌握,同时提供了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三、申请人申请的部分信息属于投诉或咨询事项,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申请人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第5项部分内容、第6项、第7项部分内容、第8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补充内容》第2项部分内容、第3项、第4项,均属于投诉或咨询事项,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上述内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了答复职责,申请人要求重新答复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11月4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为:“我们是XX居民,现申请公开贵局审批的宜昌市XX公寓项目信息:1.项目详细规划及规划变更情况;2.每栋主楼楼层及楼高、裙楼楼层及高度;3.与周边相邻房屋的间距,包括与桃花岭XX、三XX住宅楼、XX院内宿舍楼间距;4.青年公寓对周边房屋采光的影响,包括每栋楼的日照遮挡分析;5.消防方案及通过审批的相关信息,通道保障情况,包括新建项目的消防通道是否预设达标?对XX原有消防通道的影响是否能达标?6.对XX进出大门及通道的影响,还建方案是否符合公德道义规范?7.新建XX公寓项目绿化率、绿地率、容积率是多少?能否符合规划条件和标准?8.施工过程中是否擅自修改规划设计进一步扩大与周边单位及住户的矛盾?”202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申请人邮件。
二、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2022年11月25日前补正以下内容:1.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项目详细规划具体文件是否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2.缺少身份证明,补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缺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和途径。
三、2022年11月2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补充内容》,要求被申请人文字回复并邮寄。除申请公开上述8项内容外,还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内容:9.XX公寓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批前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的次数、公示的日期、公示的地点及规划变更后的公示情况?10.XX公寓项目的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位置,建筑红线距离用地红线的退距是多少?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多少?拍地时规划要求条件是多少?11.XX公寓项目建设对XX的影响?是否有道路还建方案?施工破路后要确保XX交通进出顺畅,XX公寓项目是否要封堵XX的大门或者堵半边门?XX公寓项目院内建筑平台和道路标高是否超出XX大院门口地平高度?12.排水系统设计方案是否与周边环境连通?XX门口下水道被施工挖断后是否有修复还建方案?除了正常的小区排水外,是否充分考虑暴雨造成地面渍水和山体大量渗水形成山洪对XX的影响?2022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申请人邮件。
四、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并邮寄给申请人,主要内容为:1.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公开的宜昌市XX公寓详细规划情况(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包含该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们(复印件附后)。2.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公开的宜昌市XX公寓规划变更情况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以告知。3.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公开的宜昌市XX公寓主楼楼层及楼高、裙楼楼层及高度(方案总平面图包含该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们(复印件附后)。4.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公开的宜昌市XX公寓与周边相邻房屋的距离(论证总平面图包含该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们(复印件附后)。5.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公开的宜昌市XX公寓对周边房屋采光影响,包括每栋楼日照遮挡分析(日照复核分析图包含该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们(复印件附后)。6.经审查,你们申请公开的宜昌市XX公寓消防方案及通过审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不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事项。据部门职能分工,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你们可以向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和申请公开该信息,联系地址:宜昌市夷陵大道93号,联系电话:XX。7.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公开的宜昌市XX公寓绿地率、绿化率、容积率(方案总平面图包含该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们(复印件附后)。8.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公开的XX公寓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批前公示情况,包括公示次数、公示日期、公示地点,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们(复印件附后)。9.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公开的XX公寓项目规划变更后的公示情况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10.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公开的XX公寓项目的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位置,建筑红线距离用地红线退距,拍地时规划要求条件(论证总平面图和《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包含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们(复印件附后)。11.经审查,你们于2022年11月4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第5项部分内容、第6项、第7项部分内容、第8项;11月24日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补充内容》的第2项部分内容,第3项,第4项属于咨询或投诉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你们可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补正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存在笔误,现补正如下,将苏某某补正为苏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件及邮寄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补充内容及邮寄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件交寄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及邮寄单、补正告知书及邮件交寄单
三、宜昌市XX公寓规划变更查询截图、宜昌市XX公寓规划变更后的公示查询截图、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论证总平面图、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日照复核分析图、XX路居住、商业项目设计方案批前公示截图、检索情况说明、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项目详细规划情况”、第2项、第3项、第4项、第7项“新建XX公寓项目绿化率、绿地率、容积率”、第9项“XX公寓项目规划及建筑方案情况,包括公示次数、公示日期、公示地点”、第10项“XX公寓项目的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位置、建筑红线距离用地红线退距、拍地时规划要求条件”,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将方案总平面图、出让土地规划条件、XX路居住、商业项目设计方案批前公示截图、日照复核分析图、论证总平面图、效果图提供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规划变更情况”、第9项“规划变更后的公示情况”,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中的消防方案及通过审批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出的第5项“新建项目的消防通道是否预设达标、对XX原有消防通道的影响能否达标”、第6项、第7项中“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标准”、第8项、第10项“国家规定标准是多少”、第11项、第12项内容,属于咨询或投诉事项,并非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提出,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2022年11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1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2022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补充内容》,2022年12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并送达,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规依复〔2022〕1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