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55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55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的《申请书(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履行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
2023年4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请求对申请人承包的耕地进行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的权属证书。现已超过两个月,被申请人未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经按照职能职责履行了相应义务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申请书(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后,于2023年4月15日通过县人民政府公文处理流程,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分管副县长将此件交办到县农业农村局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同时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了完全一样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申请,农业农村局按照被申请人的安排,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制发了关于“申请对其所承包的耕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事情的答复(长农函[2023]11号),对申请人要求将租赁耕种的国有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并制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求给予了否定性的答复。
二、申请人请求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申请人申请承包经营的地块使用权属于国营农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X药材场所有,2021年11月,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X药材场转制为长阳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X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授权管理和经营X国有农用地13971.6亩,其中林地8392.2亩,耕地5579.4亩。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前提是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户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的发包方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X药材场所属土地自成立以来从未依法交由农民集体使用。因此申请人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基础和前提不成立,X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是对申请人已经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并公示,申请人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求被申请人登记发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被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时,并没有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登记发证的条件,被申请人没有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进行登记发证的职能职责。如果对是否应当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争议,应当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办理承包经营的耕地不属于依法必须采用承包经营的土地,申请登记发证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采取相对灵活的经营方式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已经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作出了处理,给予了申请人明确答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4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请求对申请人承包的耕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的权属证书。4月12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书。
二、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交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会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榔坪镇人民政府处理并答复。
三、2023年4月20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关于“申请对其所承包的耕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事项的答复》,主要答复内容为:1、X土地属国家所有,不属于农村承包经营确权登记范围;2、申请人为原X药材场农工,办理了企业养老保险,身份上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改革,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对X所属农工和群众的利益予以了保障。4月23日,该答复邮寄至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同时查明,申请人同期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了《申请书(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书(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邮寄单及快递信息;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单、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申请对其所承包的耕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事项的答复》;
4.国有山林权证书(XX-XX-XXX)、《关于长阳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有关注册事项的批复》;
5.邮寄单、送达照片;
6.申请人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申请书(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制发相应权属证书)》、《授权委托书》;
7.中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职责划转的通知》。
本复议机关认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废止,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申请书时有效)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申请交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具体处理并回复,且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发证申请作出了回复,被申请人的转办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