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48号

日期:2024-07-02 14:11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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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48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道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通过政务热线投诉举报出租车司机拒载事项的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6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5月20日分别通过12345和12328热线投诉举报鄂ETX出租车司机拒载的处理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上述举报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处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2023年5月20日18时30分许,申请人在宜昌市X路口,因生活需要招手拦停车牌号为鄂ETX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询问申请人目的地,在申请人告知目的地为伍家岗区X路,驾驶员以道路拥堵为由拒绝申请人乘车。该行为属于《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拒载行为,涉嫌违法。申请人于同日18时38分致电12345,叙述了事情经过,并明确表达请相关执法部门对鄂ETX司机拒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处罚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时于18时40分,通过12328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热线主张了诉求。申请人认为,根据宜昌市12345工作规范,被申请人应于2023年5月29日内,依法告知处理结果或者进展,截至2023年5月30日,申请人未收到任何被申请人的来电或者来信。仅在2023年5月26日,申请人接到自称为鄂ETX出租汽车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了对该驾驶员的处理措施,但是出租汽车公司并不是出租汽车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限对申请人答复,同时未能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该行为已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裁决。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经核实,申请人分别通过12345、12328热线投诉举报出租车拒载问题,来电号码与其提交复议材料中拨打投诉电话的号码一致、诉求内容一致:

编号2023X的12345市民热线办件,登记时间:2023年5月20日 18:40:54,诉求内容:“我5月20日下午18:30分在X道对面拦截一辆出租车,车牌鄂ETX,我说到X路,司机说堵车,直接拒载,我要求司机给我当面道歉,严肃处理,并且把处理结果告知我,并且在相应的网站上面进行公示。”

编号X的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办件,登记时间:2023年5月20日 18:53:32,诉求内容:“5月20日曹某,18:40分左右在X门口准备乘坐鄂ETX,目的地X路,司机以路程太堵拒载。乘客要求相关部门书面回复,否则行政复议。”

二、办理时间

编号2023X的12345市民热线办件,登记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18:40:54,12345分派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11:49:06,被申请人签收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14:39:37,办结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17:00:29,该办件于规定时间内办结,未超期。系统显示,该办件签收、办结均未超时。

编号X的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办件,登记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18:53:32,已与前述12345市民热线办件并案处理,未超时。

三、办理情况

接到办件后,被申请人所属投诉处理科要求XX出租车所属X出租车公司先行核实,经核实认为拒载情况属实。2023年5月30日上午,被举报的驾驶员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认定驾驶员拒载一事成立,并依据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关规定,当即对驾驶员考核计扣10分,鄂ETX出租车考核同等计扣10分,并在6月3日“宜昌X”微信公众号X栏目对该违规行为进行曝光;被申请人将该违法线索提请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驾驶员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信息已在“宜昌交通执法”微信公众号公示。

四、回复情况

2023年5月30日14:30左右,在被申请人处,由鄂ETX出租车驾驶员提议通过电话向申请人道歉,现场两名执法人员通过座机XX拨打申请人手机号码XX,共拨打4次无人接听;2023年5月31日16:15时,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填写至12345系统进行回复,系统已通过短信将处理结果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16:25时通过短信评价不满意。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下午和6月30日下午两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准备告知其该投诉件的后续处理情况,申请人称不方便通话,要求书面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案涉的两个办件均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进行了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答复,并已将处理结果公示,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1.2023年5月20日18:30左右,申请人在X对面拦截了车牌为XX出租车,驾驶员得知目的地后以交通堵塞为由拒载。申请人先后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平台,投诉举报该出租车驾驶员违规拒载的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按期予以答复,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平台均在当日对该投诉事项予以登记。

2.2023年5月22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将申请人投诉事项分配转办由被申请人签收。鉴于投诉举报事项相同,被申请人作并件处理。其后,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属实。被申请人对驾驶员采取了停业学习措施,依据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规定对驾驶员及出租车均考核同等计扣10分,并将该驾驶员违规行为在“宜昌X”微信公众号进行了曝光。同时,被申请人将该违法行为案件移送具有执法权限的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3.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组织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被申请人拟电话告知申请人办理情况,驾驶员也提议通过电话向申请人道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使用办公电话多次拨打申请人预留手机号码,无人接听。

4.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通过12345热线平台回复了申请人。12345系统平台通过短信方式将该答复内容发送至申请人手机,申请人于当日通过短信评价不满意。

5.2023年6月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市交通运输局已于2023年6月15日对XX出租车驾驶员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鄂宜交综〔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宜昌X”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予以了公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话记录截图   

2.被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转)办单、12345热线平台办理流程截图、12328平台办理流程截图
4.《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微信公众号“宜昌X”曝光违法行为截图和执法公示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依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深化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宜办文〔2019〕66号)及被申请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宜昌市城区范围内出租车客运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及12328监督电话投诉举报市城区出租车驾驶员拒载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接到转办事项后,具有依法对该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办理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两热线平台转办的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后,组织被投诉出租车驾驶员及所在出租车公司进行调查。经核实拒载行为属实后,即按照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规则进行处理,并对驾驶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被申请人将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具有执法权限的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已依法履行了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职责。

三、被申请人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程序合法。省政府规章《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2021年7月18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运管机构接到投诉后,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时限、方式、步骤等程序性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两热线平台收到相同投诉举报事项后并件处理,将办理情况按期通过市长热线系统平台统一回复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对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答复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上述举报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处理”的事实和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因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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