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9号

日期:2024-07-02 11:37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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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9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1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土地和房屋位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XX村,2010年,申请人向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建房,村委会同意并报批规划局。2014年,申请人房屋和土地被纳入XX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同年,某村村委会及拆迁、审核的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汪XX和同组同批次村民卢某某、胡某某认定了93平方米或170平方米的还房面积。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依法申请公开“申请人的房屋部分面积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相关认定文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签收,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故请求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将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依据宜昌市伍家岗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伍家岗区大数据局”)三定方案,伍家岗区大数据局系被申请人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故申请人将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是错误的。

二、被申请人办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

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伍家乡政府”)合并答复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应支持。

根据《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下属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交伍家岗区大数据局办理。2022年10月17日,该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申请已转伍家乡政府并由伍家乡政府予以答复,申请时间确定为2022年10月17日,申请人明确认可。2022年10月31日,伍家乡政府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EMS(单号1176336740074)寄送申请人。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签署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除表格名称分别为《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受理部门不同外,其余内容尤其是“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完全一致。伍家乡政府经检索查找,确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部分面积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相关认定文件”不存在,据此合并作出案涉答复书,充分遵循了政府信息公开“便民”原则,符合当前建设务实、高效政府的现实要求,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将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是错误的,应当不予受理;伍家乡政府作出合并答复合法有据,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一、20221012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房屋部分面积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相关认定文件”。20221013,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申请人邮件。

二、2022年12月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其交由宜昌市伍家岗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办理,后宜昌市伍家岗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将其转交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2022年10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及邮寄单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三项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规定“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宜昌市伍家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工作由宜昌市伍家岗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承担。”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办理。该机构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转交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办理并由其作出答复,不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以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已作出答复为由认为其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