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3〕20号
日期:2024-06-28 14:37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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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3〕20号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望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上列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3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宜伍补决字〔2023〕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1月21日